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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

20260401印度对华铝压延产品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巴西对涉华客货车轮胎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欧盟对华亚磷酸作出反倾销终裁

发布时间:2026-04-01 09:44:51

1)印度对华铝压延产品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2)巴西对涉华客货车轮胎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3)欧盟对华亚磷酸作出反倾销终裁

1、印度对华铝压延产品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2026年3月2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国内企业Hindalco Industries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铝压延产品(Certain Flat Rolled Products of Aluminium)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7606和7607项下的产品。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18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以及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
利益相关方应于立案之日起37天内通过以下链接https://setu.dgtr.gov.in向调查机关提交相关信息。
2020年9月8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Hindalco Industries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铝压延产品启动反倾销调查。2021年9月7日,印度商工部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21年12月6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通报第68/2021-Customs(ADD)号,决定自本通报发布于官方公报之日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铝压延产品征收0-449美元/吨的反倾销税,有效期5年,至2026年12月5日终止。涉案产品不包括用于铝罐体毛料(含制作铝罐的尾料)和厚度小于等于80微米的铝箔。
(编译自:印度商工部贸易救济总局官网)
(赵广霞编译)
(文 璐校对)
原文:
https://dgtr.gov.in/sites/default/files/2026-03/Initiation_Notification_Eng_FRP_20.03.2026.pdf
2、巴西对涉华客货车轮胎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2026年3月20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Ministériod o Desenvolvimento, Indústria, Comércio e Serviços/Secretaria de Comércio Exterior)发布2026年第20号公告,应巴西轮胎工业协会Associação Nacionalda Indústria de Pneumáticos (ANIP)分别于2025年11月21日和2025年12月29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轮辋尺寸为20英寸、22英寸和22.5英寸的客货车轮胎(葡萄牙语:pneus de carga)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4011.20.90。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10月至2025年9月,损害调查期为2020年10月至2024年9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调查问卷将发送至各出口商/生产商、进口商和其他国内生产商,利益相关方应在收到问卷起30天内通过SEI电子信息系统提交答卷。
利益相关方可在调查启动之日起5个月内申请召开听证会。
有关案件信息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电话:+55 61 2027-7345/7770
电子邮件:pneusdecarga3@mdic.gov.br
2008年5月16日,巴西对原产于中国的大客车和卡车用客货车轮胎启动反倾销调查(参见外贸秘书处2008年第27号公告)。2009年6月18日,巴西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1.12美元/千克-2.59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巴西先后2次,分别于2014年6月17日和2020年5月4日对该案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并于2015年5月14日(2015年第32号公告)第一次延长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反倾销税为1.12美元/千克-2.59美元/千克;于2021年5月4日(2021年第198号决议)第二次延长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反倾销税为1.05美元/千克-2.59美元/千克,该措施适用于轮辋尺寸为20英寸、22英寸和22.5英寸的轮胎,未指定轮辋的斜交轮胎和客货车轮胎除外。措施有效期至2026年5月4日。
2013年6月10日,巴西对原产于韩国、日本、俄罗斯、泰国、南非和中国台湾地区的乘用车轮胎进行反倾销调查。2014年11月24日,巴西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19年11月22日,巴西对该案启动第一次日落复审调查。2021年3月22日,巴西经济部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发布2021年第176号决议,决定继续对韩国、日本、俄罗斯和泰国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但立即暂停对日本的涉案产品征税;同时不再延长对南非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反倾销措施。措施有效期至2026年3月22日。
2023年12月4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23年第49号公告,自主发起对2021年GECEX第198号决议和GECEX第176号决议确定的反倾销税适用范围的评估程序,涉案产品为原产于中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泰国的轮辋尺寸为20英寸、22英寸和22.5英寸的轮胎。评估内容为是否将与税号4011.20.90项下涉案产品特性相同的税号8716.90.90、8708.70.10和8708.70.90项下的轮辋尺寸为20英寸、22英寸和22.5英寸的轮胎组件纳入征税范围。2024年5月2日,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发布2024年第583号决议,决定将原产于中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泰国的税号8716.90.90、8708.70.10和8708.70.90项下的轮辋尺寸为20英寸、22英寸和22.5英寸的轮胎组件纳入征税范围,适用2021年GECEX第198号决议和GECEX第176号决议确定的反倾销税。
(编译自:巴西官方公报网)
(赵广霞编译)
(文 璐校对)
原文:
https://www.in.gov.br/en/web/dou/-/circular-n-20-de-19-de-marco-de-2026-694452322
3、欧盟对华亚磷酸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6年3月1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亚磷酸(Phosphorous Acid)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生产商/出口商反倾销税为122.8%。涉案产品的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ex2811 19 80(TARIC编码为2811 19 80 60)。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公告自发布次日起生效。
2025年3月19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亚磷酸发起反倾销调查。
(编译自:欧盟委员会网站
(潘晓君编译)
(文 璐校对)
原文: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L_2026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