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22-85347916 欢迎访问天津市跨境电子商务协会网站!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天津市跨境电子商务协会。英文名称:TIANJIN Cross-border E-commerce Association,缩写:TCE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由天津市从事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行业活动中做到沟通、服务、自律、创新。以创造机遇、合作共赢为主线,有效搭建政府与行业、行业与企业及企业间的沟通平台,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服务政府、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企业;履行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管理、行业协调、行业服务的职能;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间的交流和合作,推动本市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国际物流区一号路6号307室。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 本协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协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本协会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协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对行业进行管理、指导和服务;
(二)维护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和行业秩序,加强行业自治和自律,加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禁止不正当竞争,维护知识产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基本情况调查,研究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探讨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划,协助和促进行业规则和标准的制定和完善;
(四)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行业数据统计、业务咨询、技术服务、市场发展趋势预测等工作。根据政务部门或其他单位委托,提供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业务咨询和服务;
(五)深入了解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需求,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解决方案和公共支撑服务;
(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积极开发信息资源,编辑跨境电子商务书刊和电子媒体,宣传和推介会员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
(七)加强国际间、区域间交流、合作、考察,组织会员开展产品展销、技术交流活动,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广泛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技术、学术交流;积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知识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深入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调查研究、管理经验及学术理论交流;
(八)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合理意见和需求,向政府反映有关情况并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九)完成政府或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
(二)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个人会员须为本行业内的专家、学者(即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五)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六)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吸收少量外地经济组织和专家、学者入会,所占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20%。外地会员应该具备的条件参照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含邮件)入会申请,同时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等盖上公章快递到协会;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协会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的各项自律制度;
(八)支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十九条 本协会实行民主表决机制,表决权具体分配标准为:每一单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个人会员只享有选举事项的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1年不交纳会费或3次以上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行规行约的行为,按行规行约进行惩戒并可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是:从具备会员资格、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具有行业和专业代表性的会员中报名,并经理事会确认后产生。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章程的修改和废止;
(二)理事、监事、会长兼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三)本协会的分立、合并与自行解散。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会长兼法定代表人候选人;选举和罢免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秘书长聘任与解聘;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公开、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副会长从理事中产生,秘书长由理事会决定聘任与解聘。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一)本协会罢免法定代表人须由会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会员代表大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由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议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召开(理事会或联名提议人应为已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人员;由理事会提议的,该提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罢免法定代表人的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须由2/3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员代表全体签名;
(二)罢免法定代表人的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社会协会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签署。社会协会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2年以上,熟悉本行业情况,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
(二)在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本协会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三十八条 监事、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本协会应依据《天津市社会组织人民调解(暂行)办法》,建立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协会内部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第六章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四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四十三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年9月15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