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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广交会天津市交易团一般性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1 16:02:23

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广交会天津市交易团一般性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顺应当前外贸发展形势,充分发挥广交会对我市稳外贸工作的带动作用,持续优化广交会参展企业结构,结合近年来展位安排实际情况,现将新修订后《广交会天津市交易团一般性展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8月30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贸发处 徐冠群、杨丽娜;

联系电话:58665982、58665716)

(此件主动公开)



广交会天津市交易团一般性展位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进一步发挥广交会对我市稳外贸的促进作用,参照商务部制定的《广交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评审标准》,结合我市外贸发展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申请企业基本条件

1. 依法在天津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获得海关备案编码。

2. 积极配合天津市商务局开展的调研等相关工作。

3. 企业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4. 符合上述条件,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禁止参展:

(1)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显示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

(2)自上次展位评审以来被司法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

(3)因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涉及贸易纠纷投诉,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或违反广交会其他规定,被广交会取消参展资格并处于处罚期限内的。

(4)因参展表现恶劣、拒不服从广交会管理、破坏展览秩序,或违反其他广交会相关规定,对广交会声誉或正常运营造成较大不良影响,被广交会处罚并处于处罚期限内的。

(5)伪造展位申请材料的,在下次展位评审前,禁止参展。

(二)评分机制

1. 凡申请广交会一般性展位的企业,须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展位评分标准进行评分,依据评分分数和分配原则进行统筹安排展位,分配结果对外公示。

2. 原则上每两年(四届)对我市广交会一般性展位进行一次评分和调整。

(三)分配原则

1. 原则上每一家企业安排展区不超过6个、同一展区安排展位不超过4个。

2. 申报企业出现评分相同时,展区出口额较高的企业优先安排展位。

3. 鼓励达到品牌展位评审标准的企业申报品牌展位。已获得商务部品牌展位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安排该展区的一般性展位。

4. 对于招商引资项目可视其项目情况、投资额以及预期经济指标等因素,酌情予以安排展位。

(四)申请及评审流程

1. 申请企业根据广交会出口展参展事宜有关通告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广交会“参展易捷通”系统提交展位申请。

2. 展位申请截止后,按照广交会天津市交易团展位评审通知要求,申请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展位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3. 组织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企业材料进行评审,按照展区对申请企业进行排序及展位预置,拟定展位预置方案。

4. 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展位评审及展位预置方案进行复核、审议。评审委员会主要由市商务局相关处室,部分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区轮流)组成,并视情邀请我市相关贸易促进机构或商协会参加。

5. 展位预置方案经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对外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照广交会组展工作流程提交展位预置方案。


(五)展位退出机制

1. 退出展位包括:企业放弃参展的展位以及因违反广交会相关管理规定被收回的展位。

2. 如有退出展位,将根据该展区最近一次评分结果依次安排给候补企业。

3. 参展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应承担的广交会费用,取消当届展位,自下届起连续4届不再分配展位。

二、评分选项及标准

本管理办法制定A、B两套评分方案,A方案以企业出口额作为主要考核指标,B方案以企业营业收入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原则上企业按照A方案标准评分,出口额较小的生产型企业(包括暂时无出口业绩的企业)可以按照B方案标准评分。对按照B方案标准评分的企业选取前10名与按照A方案标准评分的企业共同排序,根据分数高低安排展位。对于使用B方案的企业,每家企业最多只能申请一个展区、两个展位,同一企业仅可使用一次B方案参评。

(一)A方案

1. 申报展区的出口额及增长率(45分)

(1)企业上两年度展区平均出口额300万美元(含)以下,每20万美元计1分;超过300万美元部分,每30万美元计1分。申报多个展位,以单位展位出口额计算评分。鼓励企业对展位进行特装,如申报4个展位,单位展位出口额按乘150%系数计算。此项总分35分。

(2)上一年度展区出口额实现正增长计5分;增幅达15%或比前一年度净增500万美元(含)以上计5分。上两年度展区平均出口额低于75万美元的,不计增长分。以上分值可以累计,此项总分10分。展区归类以大会公布的具体商品编码为准。出口额以海关统计口径或单一窗口数据为准,原则上采用上一年度出口数据评分,特殊情况按指定年份出口数据评分。

2. 行业自律(2分)

积极应对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发起的“两反(反倾销、反补贴)两保(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调查,积极参加行业集体协调,积极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计2分。

3. 国际通行认证(10分)

(1)获得海关AEO认证的企业计4分;

(2)获得ISO9000 系列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 系列环境管理体系、ISO45000 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SA8000 社会责任标准等认证,每通过一项认证计2 分。(3)获得 Oeko-Tex Standard 100 生态纺织品认证、HACCP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 理 体 系 、 ISO22000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 ISO/TS16949 或IATF16949 汽车行业质量体系、 ISO13485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CGMP 动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RS全球回收标准认证,每通过一项认证计 2 分。以上分值可以累计,此项总分10分。

4. 研发创新(20分)

(1)国家认定的企业称号: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每项计 5 分;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国家级(包括 2008 年后由省级认定机构按国家标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绿色工厂,每项计3 分。市级政府部门认定的企业称号:瞪羚企业、科技领军(培育)、专精特新、单项冠军企业、绿色工厂等,每项计2分。以上分值可以累计(同一项下的国家级和市级称号不重复计分),此项总分10分。

(2)专利包括在境内外申请的合法持有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在境外申请的专利特指通过巴黎公约或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的,且可通过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权威机构检索到的专利。企业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计5分;每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计1分;每拥有一项外观专利或版权计0. 5分,以上分值可以累计,此项总分10分,证书覆盖产品须与申请展区对应的展品一致。

5. 品牌建设(10分)

(1)有境内注册商标的计1 分。境外商标在一个国家(地区)注册(包括注册多个)得 1 分,每增加一个国家(地区)加1 分。获得欧共体市场协调局(OHIM)、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非盟(OAPI)注册的有效商标,按 5 分计算。获得“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的(简称“WIPO”或“OMPI”)以协定国数量计分。在“比荷卢”(Benelux)商标联盟注册的,计 3 分。以上分值可以累计,此项总分5分,商标使用范围须覆盖申请展区。

(2)天津市重点培育的国际自主品牌、中华老字号分别计3分,津门老字号计2分。以上分值可以累计,此项总分5分,品牌覆盖产品须与申请展区对应的展品一致。

6. 开拓国际市场(5分)

(1)自上次展位评审以来,参加由天津市商务局主办或组织的境外展会或境外经贸促进活动的,每参加1项活动计2分。

(2)自上次展位评审以来,通过天津市商务局报名参加重点境内国际性展会的,每参加1个展会计1分。以上分值可以累计,此项总分5分。

7. 广交会参展表现(5分)

(1)自上次展位评审以来,在广交会设计创新奖(CF奖)中每获至尊金奖 1 次相应展区加 4 分,每获可持续发展奖 1 次相应展区加 3 分,每获金奖 1 次相应展区加 3 分,每获银奖 1 次相应展区加 2 分,每获铜奖 1 次相应展区加 1 分。

(2)上次展位评审以来,每获广交会绿色特装奖或广交会绿色展位奖金奖 1 次相应展区加 2 分,每获广交会绿色展位奖银奖、铜奖或人气奖 1 次相应展区加 1 分。相应展区绿色特装不合格的参展企业,从第 2 次不合格起计,每 1 次不合格扣 1 分。

(3)上次展位评审以来,在广交会“i-邀请”活动评比中每获金奖 1 次加 2 分,每获银奖 1 次加 1 分。如申报多个展区展位的,可自行选择其中一个展区进行加分。(

4)展位评审当届之前连续4届通过广交会“参展易捷通”网站报名广交会企业,计2分。以上分值可以累计,此项总分5分。8. 吸纳就业人数(3分)缴纳社保人数达到300人计3分,达到200人计2分,达到100人计1分。9. 减分项(5分)自上次展位评审以来,违反广交会及天津市交易团管理规定,不配合交易团相关工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扣减相应分数,最多不超过5分,适用企业申报的所有展区。

(二)B方案

1. 营业收入及增长分(45分)

(1)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可获基础分10分,每增加300万元加1分,申报两个展位,以单位展位营业额计算评分。此项总分35分。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计5分,增幅达15%或比前一年度净增3500万元(含)以上计5分。以上得分可以累计,此项总分10分。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低于2000万元的,不计增长分。第2-9项选项及标准同A方案。

三、使用关联公司资质参评的相关要求

1. 母公司可使用全资子公司的出口额、品牌建设、国际通行认证和研发创新等四类资质参评。

2. 母公司可使用绝对控股子公司或相对控股子公司的出口额、品牌建设和研发创新等三类资质参评,且需该子公司书面授权。

3. 子公司可使用对其绝对控股的母公司或该母公司绝对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出口额、品牌建设和研发创新等三类资质参评,且需该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书面授权。

4. 授权方的各类资质在同一展区均只能授权给一家公司,不得重复或拆分授权。被授权方在同一展区最多只能接受两家公司的授权。

5. 若因特殊原因,两家企业虽不属于母(子)公司关系,但确为关联企业,经区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可视其情况参照第1-4条规定执行。

6. 使用B方案的企业不可使用关联公司资质参评。

本办法自第134届广交会开始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来源:贸发处

转载:天津商务